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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封山禁火禁牧!违规者严惩重罚!

2024-02-25 粮食要闻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期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5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2024年4月1日至4月10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二、禁火区域森林、林地及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对清源镇、东于镇、马峪乡三个山区乡镇所有林区实行封闭管理,葡峰森林公园、庙前山林区、龙林山林区、黑岔林区、大峪林区为防火重点区;平川乡(镇、街道)通道绿化带及片林为防火重点区。

  三、确实需要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进入林区的车辆应当依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接受工作人员检查,不接受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林区,违者依法处置。从公告之日起,严禁进入林区放牧。四、坚持依法用火、依法管火、依法治火。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二)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吸烟、乱丢火种、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三)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焚烧垃圾;(四)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以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五)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烧灰积肥,堆放秸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六)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七)在封山区域内修建工程设施等;(八)在林区的一切放牧行为。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六、所有林区入口应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进出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扫码登记,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的检查。

  八、凡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或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以及其他任何违反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并进行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逐步加强保护、培育和修复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创森工程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封育期的林地、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一)依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一条,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时对饲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羊单位,是指1只体重45kg日消耗1.8kg标准干草的成年绵羊,或者与此相当的其他家畜。具体折算按行业标准执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放牧、野外放火或其他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相关单位。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县林业部门负责全县封山禁牧的牵头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工作,组织禁牧管护人员进行巡林管护,明确管护义务和责任,对在禁牧范围内放牧,野外用火,非法采矿、采伐、取土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村级实际需要,把封山禁牧作为村规民约,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及时予以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政策和法律和法规,提高群众支持参与封山禁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对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热情参加监督封山禁牧工作,发现违规放牧行为,立即向县林长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