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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即日起允许符合有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进口

2024-04-02 粮食要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和种植工业部关于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和种植工业部关于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菠萝的果园和包装厂均应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和种植工业部农业司(以下称斯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斯方应每六个月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1.输华果园应在斯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斯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治。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斯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针对木瓜秀粉蚧、暗色粉蚧等中方关注的粉蚧类检疫性有害生物,需在生长季节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至收获期结束每两周至少一次。调查以观察果实、茎、叶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为重点。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护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针对菊欧文氏菌,斯方应建立果园监测体系,加强果园管理,在菠萝生长期内,每两周开展一次田间监测调查。一旦发现可疑病征的,则应及时采取样品并送实验室进行鉴定。一旦确认为菊欧文氏菌,必须将相关病株铲除并采取必要的除害处理措施,同时强化对该果园调查监控。

  6.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至少保留两年,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记录应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有效成分、施药日期和剂量等信息。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斯方或其授权机构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好的菠萝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3.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接收的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有关要求。

  2.输华菠萝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在包装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或高压水枪冲洗等工序,以确保果实和果冠不带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区(省、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输华菠萝应使用干净卫生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1.贸易开始的前两年,斯方或其授权官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菠萝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检查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菠萝输华。斯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比较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菠萝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斯里兰卡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标准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斯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菠萝进口。斯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斯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不是取消暂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