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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武进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解读

2023-11-27 粮食要闻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依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依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4月27日,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常州市某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在查阅该公司安全生产台账时发现,该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台账最后一次显示日期为2014年4月8日,直至检查当天,未能把2015年、2016年、2017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案。该公司开平车间现场噪声很大,而一线员工在作业期间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耳塞)。根据常州宏祥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该作业场所确实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且现场噪声达到89分贝以上。根据《护听器选择指南》(GB/T23466-2009)、《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要求,该公司一定要要为该作业场所操作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耳塞)而未提供,也提供不出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耳塞)的记录台账。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前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6日到期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旧未给开平车间9名操作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耳塞)。在查阅该公司下发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文件时发现,公司有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形成记录的要求。经查:该公司最后一次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泄漏)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2015年至2017年期间都没有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开平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噪声”,噪声被列入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而公司至今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上述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对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进行申报。

  (一)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实施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

  (二)该公司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一定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实施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的行政处罚。

  (三)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实施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的行政处罚。

  (四)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实施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68000)的行政处罚。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是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的基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

  2、用人单位一定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这里讲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所必不可少的。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即所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只是为实战提供的一个方案,切实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是职业病预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可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确定其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过去由于没有建立申报制度,政府有关监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以致出现滞后管理的现象。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工作场所熟视无睹,不治理、不给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无视劳动者健康,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加强监督,不能失控,听任用人单位伤害劳动者,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十分必要。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5月25日,武进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阅该单位安全管理基础台账(安全评价报告等),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危险化学品氯甲酸三氯甲酯,同时在厂区东侧辅房内发现氯甲酸三氯甲酯6桶(200公斤/桶)。经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氯甲酸三氯甲酯为该目录第1511号危险化学品(CAS号:503-38-8),经询问该单位总经理及车间主任,确认该单位在厂区东侧辅房内储存的6桶原料是氯甲酸三氯甲酯,且该辅房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氯甲酸三氯甲酯)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及处罚决定:该公司作为危化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氯甲酸三氯甲酯)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应对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依规定在停产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进行备案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6月8日,武进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因经济效益不佳,处于停产状态,但是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在停产时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及处罚决定:该公司在停产时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圆(¥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5月23日,武进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重大危险源场所(2号罐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场所(1号罐区)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注明物质、数量、应急措施、责任人等信息。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没有按照要求检测氧含量,而在公司提供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凭经验填写氧含量为正常,公司也提供不出氧含量检测仪器。

  该公司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理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1号罐区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只是警示标识的内容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上的要求不完全相符;2号罐区罐体进行重新油漆,拆除了原有的警示标识,没有及时设置新的警示标识。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依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重点部位责任人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5月26日,武进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6年度没有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仅在2016年11月9日开展了1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全年必须开展1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2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该公司2016年1月6日委托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罐区)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了检测,直至检查当日,该公司未对重大危险源(罐区)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再次进行检测,按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范》中(5.5检定周期)要求,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该公司在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罐区)没有明确责任人,在罐区承包责任牌上只是标注了责任人为集团副总经理,没有明确到具体人;该公司在锌粉专用仓库存放的锌粉数量为20吨(40包,每包500公斤,共计20吨),超出了该公司《安全评价报告》上锌粉专库的存放数量(15吨)。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单位理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未依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重点部位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最终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拾万伍仟元(¥10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