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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拟纳入黑龙江省宝清县202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名单的公示

2023-12-21 新闻中心

  原标题:【公示】拟纳入黑龙江省宝清县202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名单的公示

  按照中储粮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省粮储局、省农发行《关于开展202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23〕116号)要求,拟将符合文件要求,4户企业纳入宝清县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为确保委托收储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实名向中央储备粮双鸭山直属库有限公司、宝清县粮食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清县支行反映,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2、宝清县202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确认予以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责任名单

  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开展202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23〕116号),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如下:

  (一)申报企业资质资信状况良好,符合国家规定收储资格。申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工作的告知书》,申报企业严格落实告知书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对资产自有的分库(库区),要认定到单个分库(库区),严禁挂靠点、点外设点。

  (三) 申报企业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且状况完好的仓容,具备土地、房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四)申报企业在当地农发行开户。企业不存在抵押、质押对外担保方面等影响政策性粮油收储的风险(农发行业务除外)。收储期间企业不可以用最低收购价粮食及取得的保管费用补贴、储存政策性粮食的仓房、生产机械设备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和抵押。无不良资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申报企业不可以存在资不抵债情况。

  (五)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保粮配套设施,储粮仓房能达到“四无”粮仓要求;具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计量称重器具、检验设备、清理设备、输送设备、烘干设备;已安装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及安装库外远程监控系统落实“技防”要求。企业已安装“数字龙粮”监管系统、申报仓房已安装仓内视频监控,并接入省平台。

  (六) 企业无较律风险,不存在违规挂靠、“国皮民骨”等管理失控风险,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申报企业及股东无被申请强制执行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不存在作为被告或第三人诉讼或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

  (七)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施设备资质手续完善齐全,近3年内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消防方面,所有仓房具备住建或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文件、备案或年检材料、安全证明材料。在防汛方面,无重大洪水、内涝、倒灌隐患,库区一定要具有有效排水系统和排水设备,不处于行洪、泄洪区,不处于低洼易涝, 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带,库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抵御50年一遇自然灾害条件,具备当地水文、防汛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仓储单位备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九)申报企业检验、保管、统计、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足额配备且拥有相对应的岗位技能和资质。粮食检质、检斤、烘干(整理)、静态保管(含粮情处理)、出入库登记等岗位负责人均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不得兼职(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

  (十)受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的中粮、中国供销等央企直属企业,提供总部对中储粮集团公司签订的委托收储协议(附具体收储企业名单)。

  (十一) 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含国有控股)由县(市)级及以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所属企业签订联保协议书;国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含国有控股),由集团总部与所属企业一同签订联保担保书。

  (十二) 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储粮直属企业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中央企业以及它直属企业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由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中央企业总部开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对其下属任何一个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十三)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拥有企业设施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企业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国有股持股份额在50%以上(不含50%);保证在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出清前不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不降低企业注册资本,并由当地政府或控股企业总部出具防范收储风险并负责追缴的承诺;需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申报的材料和情况按有关要求做尽职调查。国有控股企业上级单位或机构要真控真管,建立党组织, 加强党对企业全面领导,委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正式职工直接对控股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收购期间,检验、检斤、保管岗位至少1人是控股单位派出的正式职工担任和负责;储存及出库期间,保管负责人必须是控股单位派出的正式职工担任。

  (十四)非国有粮食收储公司可以提供与预计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等额的银行存款、本企业不动产抵押或银行保函担保(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最低按1万吨计算)。

  (十五)县级会商通过的企业,报市级会商前,需取得当地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责任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