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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发布 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

2023-12-24 新闻中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验证的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逐步的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办法》要求,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可以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办法》指出,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品质衡量准则和政策,按质论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在储存方面,《办法》要求,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混存。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此外,《办法》指出,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可以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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