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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市县级粮库建设要求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3-11-01 新闻中心

  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加快市县粮库新(扩)建与改造步伐,改善我省地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条件,现将《福建省市县级粮库建设要求和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为鼓励加快市县国有(下同)储备粮库新(扩)建与改造步伐,推广新储粮技术应用,全方面提升储备粮管理上的水准,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建议》(闽政[2001]30号)中提出的“粮食工作在省长负总责的前提下,实行省市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我省地方粮食储备库的新(扩)建与改造维修所需资金以同级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市县储备粮库新建、扩建项目的补助,部分用于市县储备粮库提升仓储功能的改造和储备订单收购任务较大且较为贫困的县级收纳库的维修以及因灾受损危及储粮安全的维修。

  第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对市县粮库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具体安排,并督查使用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粮食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并对市县粮库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第五条 市县储备粮库建设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粮库建设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仓容现状、储粮需求、财力可能和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真实的情况,资金筹措不留缺口,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粮库建设。

  第六条 市县储备粮库建设应坚持规模适度的原则。各地当前所需总仓容量的计算依据为:省下达的市县储备粮规模,各级储备粮订单收购数量、中央和省级储备粮代储数量以及另加10%的备用仓容。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仅限于各地当前所需的总仓容量,超过的仓容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

  第七条 市县储备粮库建设应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1998]1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新建粮库库址必须优选交通便利、符合城市规划、符合粮食流向、便于粮食轮换与集中管理的适宜建储备粮库的位置。新扩建的粮库建设标准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批准公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58号)进行设计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粮库改造应根据仓房实际,以吊顶隔热和实现现代化储粮技术应用为重点,按照实现机械通风系统、粮情微机测控系统、环流熏蒸系统三大储粮技术应用需要做改造,提升仓储整体功能。改造提升应以仓房条件较好的平顶仓为主,设计装粮线米的不得进行环流熏蒸技术应用改造。

  第十五条 各地要求资金补助必须将粮库新(扩)建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资产金额来源、工程进度等真实的情况按附件统一表式填写,并由县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申请,逐级汇总上报。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每年核实并汇总上报两次,分别于4月底、9月底之前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上报材料包括正式书面报告及附表1、2、3)。省粮食局根据各地粮库新(扩)建与改造维修的实际进展情况,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分两次提出具体安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分别于每年6月底、11月底之前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