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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执法督查工作的通知

2024-02-25 党群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经营活动,督促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严厉打击涉粮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粮油购销活动平稳有序进行,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3〕10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粮调〔2023〕61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执法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市州、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以下简称“行动年”活动)部署要求,将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执法督查作为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综合研判风险隐患,突出监管执法重点,以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细而又细的工作举措,为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工作保驾护航。

  密切关注粮油收购市场供需形势,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业务合规性检查,建立问题风险处置预案,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1.定点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仓储设施是不是满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租赁库点是不是满足国家规定的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定点要求;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挂靠、“国皮民骨”,以合同约定、补签协议等方式变相更改租赁性质、挤占费用补贴、转嫁风险责任等问题;是不是真的存在违反定点审核程序规定,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

  2.收购环节。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库点储存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仓登记;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省储粮轮换前空仓验收是否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省级储备粮轮换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湘粮指〔2020〕144号)“四个核实”要求,做到不合乎条件的绝不验收。二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是否如实规范填写收购业务凭证,按规定做好统计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是否严格执行粮油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关于政策性粮油收购国家增扣量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合理处置收购环节发现的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是否严格执行驻库监管制度;是否存在“转圈粮”“以陈顶新”“低收高转”“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三是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排查是不是真的存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及“打白条”、拖欠售粮款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四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排查是否公示粮油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粮食出入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标准是否公开,质量检验相关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检定校验;是否规范使用政策性粮油收购“一卡通”系统,纸质凭证与电子凭证数据是否一致;12325监管热线海报是否公开张贴。

  3.验收环节。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入库粮食数量核查,质量扦样、送样、检验等操作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虚报统计库存等方式套取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等问题,排查储粮库点是否提前“埋样”或串通应付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验收方式、程序、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规范的粮食不予验收;是否落实“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等要求,对发现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入库粮食是否及时退出最低价和地方储备轮换收购并妥善处置。

  4.地方临储收购、最低价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市县政府是否分别制定地方临时储备粮油收购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选定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启动临储收购,是否执行国家质价政策、国家质量标准,是否实施“先检后收、分仓储存”。最低价粮收购企业是否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油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5.企业安全生产和简易设施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在收储期间,是否严格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储粮技术措施,检查熏蒸药品管理使用、残渣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消除隐患、切实防范事故;简易设施是否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防虫霉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监督指导粮油收储库点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是否按规定建立粮油经营台账,及时如实上报粮油收购进度;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以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

  1.销售企业。排查政策性粮食销售企业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质检报告随货同行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水杂增扣量规定;定向销售、邀标销售的超期储存粮食出库,是否落实粮食出库信息报送和备案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全程留痕和驻点监管制度,是否存在违规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以及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通过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阻挠出库、拖延出库进度情况;是否在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则、公告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者索要其他费用;是否存在收储库点购买本库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及交易细则等问题;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购买企业。排查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企业粮食统计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购买国家限定用途政策粮食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定向销售政策规定,是否落实粮食出库信息报送和备案制度,是否按规定用途处置,是否存在违规倒卖现象。参与国家定向饲用粮销售的中央企业是否建立完备的管理内控机制,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和统计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出库任务和加工转化;是否通过监管系统对车载监管设备进行在线监控,对运输工具进行实时跟踪;是否根据销售出库及加工转化时间节点要求,履行信息报备义务。

  3.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政策性粮食销售、定向加工转化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各类涉粮企业、粮食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及时记录粮食购进、进出口、加工、转化、销售、库存等业务数据;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是否积极参加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粮食统计业务培训;是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及经费保障落实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早稻收购在即,各项工作千头万绪,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强化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粮油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执法督查工作对于保障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将粮油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执法督查与市州落实粮食购销巡查“季巡”制度结合贯通起来,与落实《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省内交叉重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湘粮执〔2023〕41号)“后续检查内容和要求”有机衔接起来,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研判形势,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对策措施,着力增强执法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压实责任,严格履职。严格督促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临储粮收储企业落实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落实到位、规范执行,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粮油收购及最低收购价、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销售执法督查力度,及时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粮食出入库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妥善处置。要配合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湖南局落实好中央政府储备粮食在地监管职责。

  (三)从严执法,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12325监管热线、飞行检查、现场巡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提高分析处置效率,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坑农害农、损害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并按照《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要落实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部门粮食购销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会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方位排查处置粮油收购及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力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并做好有关政策解读,引导企业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向广大农民、用粮企业、行业职工宣传普及12325监管热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12325监管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理,适时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收购期间,省局将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各市州开展督导检查,指导粮油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工作,确保粮食购销政策落实落地。

  市州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于9月15日前按照《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地方粮食企业省内交叉重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湘粮执〔2023〕41号)要求报送熏蒸仓房入库检查、2023年新入库政策性早稻库存检查、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情况;在10月10日前、2024年2月10日前分别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早稻、中晚稻收购以及政策性粮食销售执法督查工作总结至省局执法督查处,联系人: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