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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3-08 粮食要闻

  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参照《江苏省省级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办法》,我委月上旬我们发函征求了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征求了委内监督检查处、法规处等相关处室意见和建议,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印发稿,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宿迁市分行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现就有关政策简要解读如下:

  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计划实施,4条;第三章储存管理,5条;第四章轮换方式,7条;第五章质量检验,4条;第六章储备动用,4条;第七章监督检查,3条;第八章附则,2条。

  (一)市级储备油轮换标准。市级储备食用油各月末实物库存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承储企业选定方式。市级储备食用油承储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市分行等部门,根据粮油企业仓(罐)容设施、管理上的水准、抗风险能力等因素,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

  (四)轮换的管理模式。市级储备食用油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承储企业在确保月末库存量的基础上可以多次轮换,推陈储新。

  (五)储备油轮换方法。市级储备食用油轮换主要是通过交易批发商业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采取采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来进行。轮换应充足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备查。

  (六)质量检验程序。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入库食用油进行质量检验,粮油质检机构组织人员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记录备查。承储企业对监管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企业日常规范管理。承储企业应当满足储存需要的仓(罐)容规模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以自有仓(罐)容设施承储,不得租仓(罐)储存或委托别的企业(库点)代储代存。市级储备食用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时报送统计数据,保证市级储备食用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通过逐渐完备,市级储备油轮换标准、轮换方法、轮换的管理模式、承储企业选定方式、储备油存储形式、质量检验程序、企业日常规范管理等得以明确。同时,为增强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操作性,该文件已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宿迁市分行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下一步,市级政府储备油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该文件要求规范运作,确保储备食用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市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强化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用油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