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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1 新闻中心

  修订后的《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9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成品粮油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油采购、储存、供应等日常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成品粮油储备运作实施监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成品粮油储备规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分解落实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方案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采取静态储备和动态储备两种方式,静态储备按照《无锡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管理;动态储备遵循规模不变、先进后出、滚动轮换、保证质量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市级成品粮油静态储备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成品粮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企业信用良好,3 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记录、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条成品粮油储备仓房或油罐应当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应当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使用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做处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按时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察觉缺陷立即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完整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做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市级成品粮油静态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采取公开竞价、投标、定向、委托等销售方式,按即出即进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动态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能低于承储计划的 90%。

  第十五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省本金、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六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对粮油市场行情报价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精准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出现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八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动用动态储备时应按当时市场行情报价由政府买断。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动用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确定,并根据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承储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市级成品粮油静态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成品粮油购进总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补贴;其轮换差价、损耗、上下力资和轮换费用等各项补贴,按现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结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出库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在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农业发展银行无锡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350号)同时废止。